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ID:13264780

大小:3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1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

2、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7—(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

3、绩效评价等。各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按规定开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当地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人次数、救助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发生重大责任

4、事故、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灾区生活秩序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7—市、县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七条用款单位(即实施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第八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

5、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和救助标准如下:(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为15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抚慰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20000元

6、给予补助;(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和—7—1斤大米,救助期限为3个月;(四)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全倒户每户按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其中市级每户补助10000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五保户、孤儿市级每户补助12500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

7、于12500元);(五)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房屋损坏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损房户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六)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150元的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灯补助视灾情酌情补助;(七)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八)储备、加工、装卸、运输及回收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九)经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可直接用于受灾群众救助的其他支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

8、定的其他用途。第九条 发放实物的,口粮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大米,救助期限由各市、区确定;衣被救助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确定。—7—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第十一条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一)中央和省下拨的自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