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理由书万能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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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受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基于下述事实及理由,对第7730757号“贝豪婴童+BAH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贵局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告于第1231期(公告日期:2010年9月13日),指定商品为第12类“餐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购物用手推车,婴儿车,雪橇(车),水上飞机(水上划艇),船”。被异议人以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为商标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字号权,同时也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

2、,异议人恳请贵局在考虑下述相关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驳回被异议人在第12类第7730757号“贝豪婴童+BAHO”的商标注册申请。第一,异议商标“贝豪婴童”与异议人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完全相同,侵犯其在先的商号权,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

3、他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的在先权利系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商标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1、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据材料一)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08年6月23日,该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注

4、册申请日期。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证据材料二)显示异议人使用该商号的销售产品的日期至迟不晚于2009年7月且该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此外从异议人提交的票据数量也可以看出异议人的婴幼儿产品非常畅销。据异议人反映,此点与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不无关系。2、“贝豪婴童”商号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自从开业以来因产品质量可靠,待客服务周到,销量逐年巨升。同时,公司管理层借着良好的网络销售势头将线上业务引到线下,在杭州开始旗舰店、连锁店,得到了广大购买者的一致好评,提升了产品在同行中的知名度。

5、(证据材料五)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多次参加了妇幼婴童产业相关的各种博览。此外,公司还斥资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刊登广告,力求提升品牌知名度,这也是“贝豪婴童”发展如此迅速的原因,同时也极可能是被异议人抢注“贝豪婴童”的原因。(证据材料三、四)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1)“贝豪婴童”商号具有独创性。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属于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2007年杨樊(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了一个打造中国妇幼婴童用品第一品牌的想法,以产品质量为前提,以品牌建设为先导,以给父母和

6、宝宝更好的生活为最终使命。次年,杨樊将“贝豪婴童”注册为公司字号,本意是“父母为了宝贝而自豪”。此后,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该字号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其中包括自豪的宝贝等等。“贝豪婴童”四字在杨樊之前并未被他人使用并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显然具有独创性。(2)“贝豪婴童”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A“贝豪婴童”商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6月,虽然至今只有2年多历史,但该公司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契机,通过淘宝网、淘宝商城、阿里巴巴旺铺等全面发展,发展速度极快,年均增幅为同行平均速度的十几倍。产品销量巨大,品牌价值突出,社会美誉度较高。(证据材料六)B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

7、各种渠道畅销国内各个省市(证据材料七),仅淘宝商城数据就显示了其2010年三月份单月销售额56万。迄今为止,据异议人保守估计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至今已逾数万件,其公司的母婴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C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突出,今年三月份单月销售额突破56万,年均销售额预计将超过700万。(证据材料七)D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注重广告宣传,先后多次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并在各大主流媒体刊登广告进行宣传。(证据材料三)(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相同类似。“贝豪婴童”商号权人即异议人的销售产品主要有:摇篮、婴儿用椅、儿童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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