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366813
大小:20.87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2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
2、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第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
3、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偷盗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保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
4、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第八条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5、,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
6、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第十二条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属于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维修、补缺。其他所有
7、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加强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维修、补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补缺。第十四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十五条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
8、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