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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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意见公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这是一件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该《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5月2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2、     二○○年五月十一日-16-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隧道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的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照明、城市地下管

3、线、城市道路停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环保、交通、水务、绿化、工商等部门及电信、供电、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16-第四条【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

4、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各项专业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第五条【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集资、募捐、股份合作、利用外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市政设施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从事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勘探、施工、监理、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具备与本资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有执业作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且在资质及作业资格允许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事相应工作。

5、第六条【普适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七条【城市道路设施的界定】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路名牌、道路建设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公用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规划道

6、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进行管理和养护,确保其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16-按有关规定已完成征地拆迁但暂不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用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或硬化,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待道路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全部工程资料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道路的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大型企业内的道路建设,也应符合城市道路建设的相关标准。第九条【道路设施的交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

7、开工前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施工图交底、设计变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将工程设施、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并填写《工程交接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收管理。对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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