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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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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公示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文件,现就我县第二批有关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转事项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遂昌县南街44号707室;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8521064。
2、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54397275@qq.com。一、划转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16(五)《关于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0号);(六)《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政发〔2016〕5
3、5号)。二、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3项);(二)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2项);(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人行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项);(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
4、职权(共计1项);以上第二批划转的4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详见附件),将自县政府通告规定日起,统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16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三、执法监督(一)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5、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第二批48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16附件第二批48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序号划转的职权名称(具体处罚事项)实施依据原所属部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城乡规划编制
6、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
7、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8、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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