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333299
大小:57.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22
《法务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法务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5-24【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法务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照公务人员交代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部所属各机关首长、主管人员、经管人员更迭,或机关分立裁并、办理交代时,除遵照公务人员交代条例之规定外,应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部直属各机关首长交代,由本部派员监交。非本部直属各机关首长交代,由各该机关之直接上级机关派员监交。 前项各机关主管人员交代,由各该机关派员监交。经管人员交代,由各该机
2、关派员会同该管主管人员监交。 第4条 卸任机关首长移交清册,应具备: 一印信清册。 二职员名册。 三技工、工友名册。 四会计报告。 五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公库及银行存款清册,并附移交日之银行专户存款证明单(如该单结存金额与交代日帐列金额有差额时,应加附差额解析表)。 六未办或已办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册。 七工作计划及其进度表。 八业务计划及其进度表。 九财物事务总目录。 第5条 卸任主管人员移交,应具备: 一单位章戳清册。 二未办或已办未了文件清册。 三未结案件清册。 四财物事务总目录。
3、 第6条 卸任经管人员移交,应具备之清册,其种类名称,由各机关自行订定之。 第7条 第四条 规定之各项书表清册总目录,其编造份数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部直属各机关卸任首长,应编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盘查点收,加盖印章,以一份存本机关,一份函复卸任人员,一份函报本部。 二高等法院检察署所属各机关卸任首长,应编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盘查点收,加盖印章,以一份存本机关,一份函复卸任人员,二份函报该管高等法院检察署审核无讹后,抽存一份,其余一份,加具意见层报本部。 三地方法院检察署所属各机关卸任首长,应编造一式五份,送
4、交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盘查点收,加盖印章,以一份存本机关,一份函复卸任人员,三份函报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审核无讹后,抽存一份,其余二份,加具意见函报该管高等法院检察署,经覆核无讹,抽存一份,其余一份层报本部。 第8条 第五条 规定之各项财物事务清册总目录,各机关卸任主管人员应编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盘查点收,加盖印章,以一份函复卸任人员,一份会陈机关首长。 卸任经管人员移交时,应具备之清册,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9条 卸任机关首长及卸任主管人员移交之财物事务总目录,应分别以所属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编造之财物事务总目录及清册,汇总移交,不另汇
5、编。 第10条 各级卸任人员移交之财物事务清册总目录,如经新任人员发现错误或可疑之点提出质询,卸任人员应至迟于接获通知二日内查明补正,或函复说明。如逾期延不照办,新任人员得退回其错误或可疑之清册或总目录,并会同监交人员,报请该主管上级机关或机关首长核办。 第11条 卸任机关首长移交,主办会计人员,应将任内收支帐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项结总,并编制各项会计报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机关首长任内,应编送有关各机关之会计报告,限于法定期限,在交代前无法造报者,应由新任机关首长督饬主办会计人员届时补编,其收支责任,仍由前任负之。 第12条 各级卸任人员移交
6、,应在原任所办理,所需纸张笔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机关发给,并尽量予以协助。 第13条 各级卸任人员,应遵照公务人员交代条例规定之办理移交日期,将任内经管事项移交完毕,届时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应由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报请该管上级机关或机关首长核办。 该管上级机关或机关首长,对于前项报告,应即依公务人员交代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日期,派员督饬卸任人员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规定及通常转报程序,函报本部移付惩戒。 第14条 各级新任人员暨监交人员,盘查移交总目录清册,如发现卸任人员亏短公款及挪用财物情事,应立即报请该管上级机关或机关首长核办
7、。 第15条 卸任机关首长任内公款收支,及应收应付款项,凡有法令根据而在交代期间未能清结,应移交新任人员继续办理者,新任人员不得藉故拒绝。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XD-WSS-1型水介式超声波水(液)位计数据采集、数据传输一体化1.简介XD-WSS-1型水介式超声波水(液)位计产品水文仪器许可证号:XK07-002-00018,为水利部重点科技推广项目。产品由现代超声波技术、微电子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组合而成,是以水为介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