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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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教唆方式的特殊共同侵权和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直接结合的一般共同侵权,以及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内容进行修正。因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为连带责任,该条涉及问题本文不予探讨。本文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实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那么,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涉及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民事程序法共同诉讼中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分别起诉时,如何平衡处置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程序法中的处分原则之间相互关系?通常来说,我们以赔偿

3、权利人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不同方式,可以将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分为三种:个别型、整体型和选择型。赔偿权利人须向不同侵权责任主体分别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为个别型诉讼模式;赔偿权利人须对所有侵权责任主体概括性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为整体型诉讼模式;赔偿权利人根据自身利益安排可以自主确定被告的,为选择型诉讼模式。第一种和第三种一般认为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普通共同诉讼;第二种则是属于传统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程序法上诉讼模式研究滞后,也就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预防、惩罚等的立法目的。本文主要探讨实务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场合下,对加害人

4、分别起诉中,受害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或者全部赔偿,另行起诉其他加害人,到底是倾向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免除其他侵权人责任;还是坚守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宗旨。司法观点一裁判要旨赔偿权利人选择其中部分加害人主张权利,获得赔偿,不论是否从该部分加害人获得多少或者主张范围多少,均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就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主张赔偿责任。典型判例0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30号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唐英善与湖北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1年11月5日1

5、9时许,唐英善因卖菜摊位问题与案外人梁某某发生纠纷并被摔伤后,到湖北省中医院骨科住院治疗。2014年8月7日,检察机关将梁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唐英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某某全额赔偿共计224924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梁某某赔偿唐英善130000元(已支付),唐英善对梁某某表示谅解。其后,唐英善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湖北省中医院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中,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湖北省中医院过错参与度约50%。法院认为,损害后果是由案外人梁某某伤害行为及湖北省中医院医疗过错共同导致,损失应由梁某某与湖北省中医院共同

6、承担。唐英善的损失共计167760.59元。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过错参与度,应由案外人梁某某与湖北省中医院各承担50%。但因唐英善在梁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是全额赔偿,而非50%的赔偿,虽然最后经协商,唐英善取得的最终赔偿额为130000元,但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唐英善已经就同一事实取得了相应赔偿,不得重复要求赔偿,法院本应驳回唐英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唐英善已得赔款与其实际损失间存在一定差额,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判令由湖北省中医院赔偿其损失差额部分,即37760.59元(167760.59元-130000元),案外人梁某某多支出部分,

7、可向湖北省中医院另行追偿。唐英善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认为,“关于刑事案件中梁某某赔偿的金额应否在本案唐英善的损失中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刑事被告人梁某某的侵害行为与本案医疗行为并非共同侵权,刑事被告人、医疗责任单位各自应按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二者赔偿金额不能互相替代,一方赔偿额的多少不能增加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梁某某为获得受害人唐英善谅解,在刑事案件中与唐英善协商赔偿的金额130000元,不应在本案湖北省中医院应承担的责任中扣减。”最终改判湖北省中医院承担全部数额的50%。典型判例02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0212号

8、民事判决,王新俊与被告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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