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西风诉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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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630号原告赵西风。委托代理人郭宝平,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宁,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赛梅。原告赵西风与被告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唐宫海鲜舫)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西风的委托代理人郭宝平,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宁、余赛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西风

2、诉称,原告与丈夫岳更生多年来一直从事餐饮和宾馆服务业,1988年创立“唐宫”品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以自己经营的临汾市唐宫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商标注册后,原告在原基础上,开设多家分店。2006年1月7日,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赵西风,同年原告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加盟企业。2007年以来,一些加盟商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

3、海鲜舫是否为同一企业,原告才知被告公司的存在,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定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唐宫”的违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5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辩称:第一,我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唐宫”字样有自身的历史沿革。我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获得工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维华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投资

4、成立的第二家企业。维华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的第一家企业是北京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维华发展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之初,就确定了要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唐宫”字样。此后,维华发展有限公司又相继投资成立了北京好苑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北京维华唐宫等公司。维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在香港成立了唐宫饮食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内地企业均为该集团属下分店,2006年8月注册了“维华唐宫”商标。第二,我公司对“唐宫”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从双方对“唐宫”的使用来看,字体有明显区别。原告注册商标的“唐宫”字

5、体偏瘦,笔画较细,被告使用“唐宫”的字体丰腴,笔画较粗。从原被告提供餐饮服务的方式与渠道来看,原告采取发展加盟企业的方式,经营山西面食,而被告为座商,经营粤菜海鲜,二者有显著区别。原被告经营的餐饮企业在消费价格、档次等方面亦有显著区别。第三,我公司不存在利用原告商誉或损害原告商誉的故意。因此,我公司对“唐宫”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且不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临汾市唐宫酒楼于2000年9月7日获得“唐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442691号。该商标核

6、定服务项目的类别为第42类,包括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2006年1月7日临汾市唐宫酒楼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赵西风。现赵西风许可临汾市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临汾市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零售烟、酒、副食。2、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其企业名称于2003年9月1日5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向在本公司就餐的客人零售烟、酒、包装饮料、

7、包装食品。该企业由香港维华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设立。2004年1月30日唐宫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是其属下分店。3、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经营场所户外宣传书写为“唐宫”,“唐”字的右下方标注英文“TANG PALACERESTAURANT”,右侧书写“唐宫海鲜舫”。入口处牌匾横向、灯箱处竖向分别书写为“唐宫海鲜舫”,五个字大小相同,服务台灯箱书写为“唐宫”。经营场所内菜单、酒水单封面有“唐宫”二字,上下排列,“唐”字的右下方标注英文“TANG PALACERESTAURANT”,点心纸、筷子袋、牙签袋上书写为“唐宫”,“

8、唐”字的右下方标注英文“TANG PALACERESTAURANT”,下方有船形图标,图中书写“唐”,船下方有“香港唐宫饮食集团”字样。家乡粽外卖包装上书写为“唐宫”,同时有船形图标及“香港唐宫饮食集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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