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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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邮政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保护包括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下称:防护用品)和为女员工进行劳动保护(下称:女工保护)。第三条防护用品系指全市邮政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2、品。第四条女工保护系指全市邮政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女员工提供包括劳动权利、特殊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劳动保护。第五条企业为员工提供防护用品是预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受伤害或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是体现对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关心。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配发标准,在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做到节约和经济实用。第六条企业为女工实施劳动保护则是针对女员工的生理、心理和特殊情况,在工作过程中或特殊情况下,减少身体伤害8或提供特殊保护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是体现对女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关心。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3、有关规定,把为女员工提供劳动权利、特殊休假、福利待遇等劳动保护落在实处。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邮政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一)防护用品发放对象和发放原则第八条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各单位合同制、聘用制员工和劳务工,主要是邮政企业的生产人员。对组织生产的管理人员以及参加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适当延长配置周期。第九条根据工种(或岗位)、劳动条件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其使用年限。各类防护用品的配发范围、配置标准和配置周期,应根据工作性质,操作要求,环境(包括地域、气候)和劳动条件

4、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二)防护用品的配置规定第十条防护服及用品:对外勤作业(如驾驶、押运、投递、搬运等)人员,应根据需要分别配发大褂、袖套以及雨具等用品;对接触放射性、腐蚀性及脏污物质的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发防辐射、防酸等相应的防护服装或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防护帽:对生产作业中头部需要防碰撞及防止发辫绞碾的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发安全帽或女工帽。8第十二条防护鞋(靴)对作业中局部需要防砸、烫、刺、割、腐蚀的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发高温鞋或防酸鞋、防砸鞋等。第十三条防护手套、口罩: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烧烫、刺磨的人员,应配发线手套或帆布手套、

5、防酸手套。对需防灰尘、风沙或异味入口腔的人员,应配发纱布口罩或防尘口罩。第十四条防护眼镜:对作业中眼部可能受到伤害、影响视力的人员,应根据需要分别配发电焊眼镜(面罩)、防辐射镜、防玄光镜以及有色墨镜等。第十五条防寒服装:对冬季作业的外勤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发防寒服。第十六条防触电用品:对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发绝缘手套、绝缘鞋(靴)或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第十七条卫生用品:为职工在作业后洗手、洗澡和洗涤防护用品的需要,配发毛巾、肥(药)皂或洗涤剂(粉)等。第十八条防坠落护具:对高空作业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发安全带、安全

6、帽、安全绳等。第十九条医护、炊事人员用品:对医护、炊事人员应配发白色工作服、口罩、白帽。第二十条根据劳动保护规定需要配发的其他防护用品。(三)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购买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一般防护服装的制作原料可采用棉织品,防寒服、防寒帽和防寒手套,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用棉、棉绒、羊毛絮片等防寒原

7、料或皮毛、皮革原料制做。(四)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使用年限和防护用品价格(详见附表)。其中邮政制服由市公司统一制作,其余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根据市公司的要求负责购买和管理,防护用品的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停止发放防护用品:(一)退休、退职、内退或在职死亡的;(二)岗位发生变化已不属于防护用品发放对象的;(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岗位发生变化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将劳动防护用品退还单位,不得带走(低值易耗品除外)。第二十六条对

8、工伤、病事假、工作临时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超过六个月的人员,原发放各类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顺延。第二十七条8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等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购置经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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