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总则应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定-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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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总则应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许中缘,王玉萌(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省、长沙市,410000)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民法总则的制定成为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学者们关于民法典总则中是否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民法典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有所贡献。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责任;债民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是民法体系上的一项重要

2、的制度,它的体例设置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当下,研究民法典中是否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具有现实意义。一、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符合我国以法律关系为中心建构民法典的需要(一)我国应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民事责任制度的体例安排,需要放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中进行考虑。“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的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1]我们对民法典的体系进行研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个科学的民法典体系,从而在这种体系的支撑下去

3、建构起一部富有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是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首先确立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从而使民法典的层次更为分明、结构更加严谨。因此,民法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要构建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首先要明确民法典体系的内在逻辑,找到其中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王利明教授将其称为“中心轴”。“围绕着这条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中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将形成逻辑统一体”。[2]在我国,关于民法典民法典的逻辑主线,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律关系作为民法典逻辑构造的

4、主线。因为“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建构的基础,民法典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4]萨维尼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一个民法典的体系,该体系反映出的编排方法被后世学者称为“萨维尼编排法”。潘德克顿体系的建构就是潘德克顿学派将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民法典的体系中的结果。采纳德国法系的国家大都接受了这一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权利作为民法典逻辑构造的主线,一方面以权利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符合权利关系的逻辑构造和发展顺序,可以使民法典具有更强的逻

5、辑性和体系性,同时也符合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此种学说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思想,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民法是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这种关系的逻辑结构就是人-权利-责任的结构,而不是单纯的人-物对应的结构或总-分对应的结构,因此,民法典的结构应按照人-权利-责任这一结构来设计”。[4]以法律行为为主线最典型的反映出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基本理念,满足了人们对自由的需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律行为作为民法典逻辑结构构造的主线,因为“民事活动是民法的基本范畴,是民法典的核心,民法典的内容应当围绕民事

6、活动这个中心予以设计和展开”。[5]在这种体系中,自然人、法人是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物属于实施法律行为的客体;代理属于实施法律行为的特别方式;期日、期间、诉讼时效是法律行为的实施期限要求;分则各编的具体规定其实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关系作为构建民法典的逻辑主线。首先,可以看出不论以何种观点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其所包含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只是进行解读的视角不一样各有所侧重而已。例如三种体系都包含了作为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作为客体的物,作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等。只是在第一种观点中自然人、法人是法律关系的主

7、体,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这种体系中,“法律关系被作为整理法律和展示法律的技术工具,科学而富有逻辑地将各种制度有机的连接在一起,使民法典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6]。在第二种观点中,自然人、法人是行使权利的主体,物是权利所作用的对象,权利则是具体的内容的展开。这种观点突出了民法的权利本位,侧重于确认和维护人们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权利观念。在第三种观点中,自然人、法人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客体,物是法律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实施法律行为是权利义务产生、变动、终止的原因。第三种观点最典型的反映出了民

8、法的意思自治基本理念,满足了人们对自由的需求。其次,以法律关系为主线,并不意味着其对权利和意思自治的忽视,相反,仍旧可以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法律关系理论,一方面可以使以权利为基点而展开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结构得以阐述。因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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