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政策介绍_跨境办范林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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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范林纯主要内容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二、最新的试点政策三、主要法规框架四、银行、企业如何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六、近期我分行为推进试点业务所做主要工作七、实证例子八、下一步我分行推进试点业务的工作思路一、政策出台的背景首先是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除美、欧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增加了二次兑换成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我国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19

2、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承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制度安排遵循这一原则,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政策出台的目的:(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最新的试点政策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个城市和上海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外地域范围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试点工作于2009年7月初正式启动。2010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广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地域从原来的

3、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范围。同时明确:一是境外试点地域由港澳、东盟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二是增加北京、内蒙古、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三是除对出口项下仍然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外,全面开放进口、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明确,在相关试点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对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可以个案方式进行试点。2010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向台湾提供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

4、民币业务清算行。201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胡晓炼副行长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陈德霖总裁在港签订香港人民币业务补充合作备忘录;同时,胡晓炼副行长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和广北签署了经修订后的《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新协议下: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为任何企业客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个人客户或企业客户从账户划拨人民币资金到另一企业或个人账户,不受限制。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向客户提供人民币投资产品的业务不受限制。企业客户的存款账户人民币现金提存没有限制。企业客户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若发行计划已经获内地监管当局批准,则所得资金汇到内地不受限制。这些资金也可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5、银行可向任何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贷款,贷款类别不受限制。如贷款在内地使用,客户须得到内地当局批准。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可在核准的额度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三、主要法规框架(一)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法规:1、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2009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

6、则》;3、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4、2009年9月8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主要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监管手段。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30条。主要是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内容的细化。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同样享受退(免)税政策;(2

7、)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明确:(1)企业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时无须提供外汇核销单;(2)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3)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贸易真实性由办理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负责审核。企业办理试点业务事前无须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审批,人民银行通过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来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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