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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_民法学论文【精品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民待遇制度和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_法规制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WTO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外国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当前政府、企业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规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WTO立法体系,在新形势下的外资促进与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国民待遇的历史演进(一)国民待遇的缘起和演进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
2、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国民待遇法律概念的提起,是国际经济交往漫长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着密切联系。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国家与国家之间基本处于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代,对外国人通常采取歧视待遇。如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市民法”只赋予罗马公民以某些特权,却拒绝给予其他遥远行省的居民,否认了外来人口可以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的各种权利。而到了国际间民商事活动和交流日益频繁,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后封建主义和前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着现
3、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民待遇就开始为各国采用与确认。据学者考证,国民待遇萌芽于中世纪后期,17世纪时,已有国家通过双边条约互相给予对方特定客体的国民待遇。1688年7月丹麦和荷兰的初步协议(PreliminaryTreaty),被认为是关于最早的一个有关国民待遇的双边协议。现代国家国内法中最早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典第一章第十一条列明:“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正是这一经典性的条款明确无误地宣告了外国人可以与本国人享有对等权利,从而成为各国效法的滥觞。由于国民待遇规则经过国际双边条约后可以直接与国内法相联系,使得外国人
4、在内国享受的待遇可以比照国内法具体适用,因而具备了明确的适用标准,较之“公平合理待遇”等极为弹性的原则性条款要实用得多,所以后来很快得到推广,逐渐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所采用。随着国际间政治、经贸、文化交往规模的扩大,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复杂。由此反映在国际法实践中,国民待遇的含义渐次丰富,适用范围日渐广泛,国民待遇从民事权利范畴扩大到经济贸易领域。在具体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从主要适用于外国自然人的出入境管理和民事权利,逐渐引申到经济生活诸多方面,涉及投资、贸易、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品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等民商事法律领域。及至当今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
5、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理论与实践势如破竹的情势下,国民待遇更加普适化,开始大量渗透到传统公法领域。具体表现在各国国内外贸法典中越来越多地突出国民待遇的内容,以迎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国际法领域也越来越多地就国民待遇问题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中予以规范。其中最为知名的当属1948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GATT),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了多边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成为后来多边[10]...>>经济贸易往来广泛引用的基本原则。乌拉圭回合达成的1994年GATT总协定、以及TRIMs、GATS、TRIPs等公约,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对国民待遇在国际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出了新的
6、要求。国民待遇适用范围和内容的演进更加丰富多彩。(二)国民待遇内涵与外延的几个问题就基本内涵而言,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适用对象是外国人。因此,国籍不同是确定国民待遇适用对象的惟一标准。在现代社会和广泛的经济活动交往中,理论上抽象的人的概念总是在一系列社会关系与社会活动参与过程中得以具象化的体现,所以国民待遇制度随着跨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就不仅指外国人在东道国的活动,而且包括了其参与民商事活动的资产。理解国民待遇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初期国民待遇的概念是全面而无条件的,即不附任何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
7、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从现代国际法实践角度看,国民待遇的授予皆有一定适用范围,各国总是要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外国人的待遇作出某些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制度所确定的只是内、外国人同等的权利,而非完全相同的权利。即便是普遍性规定了国民待遇制度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仍然要对外国人作出某些限制。同时,国民待遇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民,其平等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差异的。原因在于:近代国际法的基石是国家主权原则。只要存在国家,只要国家的职能依然是解决社会自我矛盾和缓和经济利益冲突,纯粹的、毫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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