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和失地农民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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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对策的研究摘要: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时候,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使得农用地数量减少,而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出现下降.政府应该完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制定合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能够拿到相应的补偿资金,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失地农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的发展阶段,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然而,在强调经济增长的同时,过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很多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生活水平出现下降。1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概念的界定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

2、修正后的新词汇,很多人习惯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进行混用,到现在还是有很多文件和报告混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而最近几年来比较热门的老话题,征地补偿费一般都是指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补偿资金。2土地征收所出现的问题2.1城市化使农

3、用地锐减,总体质量下降任何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城镇势必会向外围延展,城镇周边的郊区及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的将会被占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速度较快,但城市化水平比较低,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时候,过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被粗放利用,造成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数量的锐减,同时造成农用地总体质量下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而且,上述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

4、据卫星遥感资料统计,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数量的20%~3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80%。而许多农村集体被征收后都被粗放利用,有的甚至闲置。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全国开发区目前多达6015个,规划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已超过现有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总和,其中有相当多的耕地,有的还是高产农田,城市化建设占用了高质量的耕地,却不能开发同等质量的耕地,只能以低质量的耕地代替,而根据数据,目前全国开发区土地有43%闲置。[1]2.2很多失地农民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资金虽然现在经济发展了,很多年轻的农村居民去城市务工,然而他们

5、绝不会放弃自己承包的土地,因为一方面,他们的父辈在农村生活着,可以通过土地取得一份收入,虽然不多,但是足够他们父辈们的生活费用了,如果情况好的话,还可以负担这些年轻农民的子女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当这些年轻的农民老了之后,只能回到农村来靠自己承包的土地赚取生活,这种现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下去。而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就变为国有土地,与原农村集体再无任何关系,所以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性征收后就等于永久性的失去了这块土地。从这可以看出,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从现在看来是使他们少了一部分收入,而在将来势必是让他们失去了谋生

6、手段,所以当他们的土地被征收后,应该让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应该使他们在以后依然能以原来生活标准或略高于原来的生活标准生活。从近几年所获知的情况来看,真正得到相应补偿资金的农民的数量不多,主要原因是(1)国家和征地单位以及个人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资金后,这部分资金很多被层层非法克扣,当到达农村基层单位时已经少之又少,然而这些资金大多又会被农村村委会集体以各种理由给扣留;例如,用这笔资金进行农地水利设施的建设、修建公路等,然而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投入进去,大部分都进了私人的腰包。(2)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实

7、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与不能就业的人员的生活补助。[2]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指什么、怎么确定成员、运作机制如何?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而很自然的,在农村(尤其是在不算发达的地区)农村村集体委员会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而土地补偿费也自然归村委会所有,而这些资金也很少能像法律规定那样被运用。2.3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是指耕地,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各个

8、省市自治区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从表面上可以看到,这个补偿标准设定的很合理,因为每户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后,一次性可以得到的补偿资金是每年种地收入的10倍至30倍,可从实际来看并不是如此,有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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