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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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富有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

2、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

3、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县(区)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4、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三)道路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及其他绿地。(四)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滨河、湖塘、山体、湿地、风景林地等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五)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

5、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座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大类、中类、小类中的三个层次来划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和绿线内容。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

6、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建成区内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公共绿地面积。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有针对性地引进特色树种、大树、名树。城市新

7、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要以适宜地方生长的大树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花草点缀,体现四季不同景色,并配以石景、水景和建筑小品等,形成“树成林、花成片、植成景”的绿化景观效果,做到景观性与生态性、地方性和文化性的有机结合,用材要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各项绿化指标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绿地指标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包括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不包括40

8、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新区建设绿化指标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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