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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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共同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简称“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专项经费由甲方和乙方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按1:4的出资比例共同投入组成,每年筹措经费。其中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应按各单位当年最终批准立项项目及所需经费进行出资。专项管理经费由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

2、、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据实按比例承担。第三条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主要支持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围绕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云南省特色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第四条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作为云南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专项资助项目属于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10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五条地方高校联合专项在云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

3、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共同成立联合专项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专项资助领域、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专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六条理事会下设联合专项办公室,挂设在昆明学院科研处,由云南省科技厅基础处、昆明学院科研处、大理大学科学与技术处、玉溪师范学院科研处、曲靖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处、楚雄师范学院科技处、红河学院科技处、保山学院科研处共同组成。昆明学院科研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专项的具体运行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工作:(一)提出每年专项年度资助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拟资助领域和资助规模建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4、后实施。(二)受理专项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三)负责专项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五)实施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10第七条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联合专项项目。第八条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申请人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研究工作,每年拟投入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九条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向联合专项申请1项项目,不得同时以

5、同一或类似研究内容再申请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连同在研的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青年项目除外)。联合专项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包括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请新的联合专项项目。第十条作为联合专项项目的第一申请者,青年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面上项目不超过50周岁,重点项目不超过55周岁。青年项目限主持1项。已主持过2项(青年项目除外)以上(含2项)联合专项项目的人员,不得以第一申请者的身份再申请联合专项项目。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在读学生;——已退休科研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第

6、三章立项程序10第十二条地方高校联合专项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出最优的项目申请予以立项。第十三条地方高校联合专项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申请的方式,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联合专项办公室发布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撰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和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在《申请书》上盖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第十五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核对填写内容与简表录入内容的一致性,并完备所有签字、签章手续后,报送联合专项办

7、公室。第十六条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撰写不合格或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提交评审。形式审查结果应报送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第十七条针对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由联合专项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名单须报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核准。第十八条评议采取函评和会评的方式进行。评议专家组的专家由联合专项理事会成员单位外的专家组成。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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