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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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No.2Jun.,2005论我国不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陈宇,张国堂2(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2.广东大良中学广东顺德528300)【摘要】本文从我国缺乏设立辩诉交易的制度环境,辩诉交易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中突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所造成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不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自由裁量权;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83(20o5)02-0091-05一,概述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

3、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减少控罪数,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的协议一经法官采纳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只是审查一下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以及”是否具备事实上的基础”.从理论上讲,法官可以不接受控辩双方的这种协议,但在实践中法官对该协议一般都会予以确认和采纳.辩诉交易产生于美国,最初都是以”地下操作”的方式存在.其合法性直到1970年才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v.U.S案中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在Santobellv.N

4、ewYork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确定了其合理性.美国1974年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在美国,自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激烈的反对声音,其之所以能存在并发展起来完全是出于实践的需要——据统计,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1]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就说,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那么就需投入两倍于现在的人力,设施等司法资源,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许多法官和检察

5、官也承认,如果大幅度地降低辩诉交易的适用,将会带来整个司法体制的混乱.[2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以减少积案和节约诉讼成本方面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这也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的处罚令程序和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第444条到第448条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都是通过借鉴,改造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设立的.不同的是德国式的辩诉交易仅适用于罚金,1年以下自由刑,拘役的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德国对轻罪可以采用书面审方式做出裁判,而在美国,法官必须开庭审理.而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的特点主要在于:首先,检察官和

6、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其次,最高减刑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并且最终判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再次,即使检察官不同意,被告人仍然可以要求法官减刑三分之一.【3我国不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是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法学界一直颇有争论,”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消息传出后辩论更是激烈.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笔者认为此举甚为不妥,在我国现存司法体制下不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一)我国缺乏设立辩诉交易的制度环境对国外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借鉴都要考虑本国国情,考虑它是否与本国现实

7、相适应.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所以能有今天地位与美国本身的司法制度环境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而我国却不具备这些条件.收稿日期:2004—12—06作者简介:陈宇(1981一),男,广东清远人,西南政法大学2OO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张国堂(1979一),男,广东顺德大良中学教师.?92?西昌学院?社会科学版第17卷1.缺乏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制度.美国刑事诉讼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其特征最明显之处在其庭审阶段:控方与辩方在庭审中地位完全平等,他们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次举证并交叉询问证人,

8、法官也不能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在证据制度方面,美国采用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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