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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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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楔形文字法的界定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国法大全》的编纂是6世纪,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2、》(又译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程,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它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凡被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了168条敕令。后来,法学家将这些敕令编为《查士丁尼新律》,又称《新律》。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古兰经》阿拉伯
3、文音译,意为“诵读”。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该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
4、条。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l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极其有限。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
5、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
6、要内容(1)规定俄罗斯是一个共和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取消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实行政治的多样化、多党制。任何一种思想体系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思想体系。(2)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自然资源可以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且互相地位平等。(3)强调人与公民的权利,并强调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割让、直接起作用。(4)设立权力广泛的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4年,可连任两届。(5)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6)宣布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联邦总检察长行使,各司其职。雅典“宪
7、法”民主性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加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那种制度。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行政官员大多是义务职(除了下层公民有一定津贴),各种行政官员由民众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选出机构直接负责。这样,民众大会本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难以分开,而且重大诉讼案件的终审机构是民众大会而不是陪审法院。所以,还不能说它已形成三权分立的体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民众大会对
8、执政官的信任投票制、对官员职届满后的卸任检查制。此外,还有不法申诉制和贝壳放逐法等。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但在最初这只是出于统一法律规则,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的需要。至19世纪,随着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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