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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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http://www.dayoo.com/2012-07-3122:28来源:大洋网网友评论(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

2、竞价方式配置;(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第三条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归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配置、公布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第五条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区

3、(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第二章指标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

4、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申请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更新指标只用于排气量不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最后1位号码,对应单、双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最后1位号码为0或者非数字的,在

5、双日申请;(二)需要申请人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设两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凭预约号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缓冲期结束后,窗口恢复正常受理。申请方式因故进行调整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第九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6、(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第十条单位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

7、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本市;(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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