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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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12个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洪府发〔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为便于操作,市政府研究并制订了《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

2、办法》、《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南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实施办法》、《南昌市创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现将上述12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3、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5、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 发放程序  1、申请登记。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

6、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厂区,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领凭证、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和计算机信息核实,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复核。  3、核发证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将核实后的申请人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和《再就业

7、优惠证》核发。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  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其中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由区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打印出证。四县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独立工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其失业保险隶属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采用全省统一样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使用统一编号,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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