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最新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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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最新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一、(本题30分)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甲在路上行走,被乙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EvolutionIX跑车撞飞,甲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最终不治身亡。经鉴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并认定本次事故由乙承担全部责任。庭审查明,被告人乙平时喜欢开快车,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

2、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乙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甲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以及122.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7月20日,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关于肇事者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民众和法律界产生了争论。据此,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参考答案】(1)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体例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二者的最

3、大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嫌疑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可能发生所持的主观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而交通肇事罪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是违背嫌疑人主观意志的。结合该案的具体案情来看,显然不能得出乙对甲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结论。(2)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原理告诉我们,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必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考虑主观方面不考察客观方面是片面的,而只考察客观方面不顾主张方面,甚至简单地以非法律思维歪曲主观

4、方面更是不可取的。把乙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人乙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乙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

5、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甲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以及122.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乙肇事时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乙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③根据刑法,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二、(本题30分)24岁的甲因盗窃被刑拘,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采取拘留措施的县公安机关给出的说法是,

6、当天甲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甲的死因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关于“躲猫猫”事件的各种猜测在网上流传开来,这给国家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舆论压力。为了表示对该事件的重视,并增强调查结果的公信力,该省的宣传部邀请公众参加“躲猫猫”事件的调查。于是由网民组成的“网民调查委员会”迅速组成。由于法律规定对普通公民设置的一些程序上的障碍,使得网民委员会在作出调查的过程中,仍然受到很多限制,调查报告中并没有显示出甲死亡的真正原因。“躲猫猫事件”的疑团没有解开,与此同时

7、“网民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结合有关的法学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参考答案】本案例主要体现一下几个问题:(1)民众不得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从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网民调查委员会”在“躲猫猫”事件中被赋予调查权似乎符合了这一趋势。但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符合宪政制度的要求。从法律上分析,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事实的调查,首先应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公布相关信息,是法治社会满足民众知情权的法律要求。而本

8、案中,司法机关没有进行调查取证,而是把这一公权力让渡给由民众组成的“调查委员会”。首先,普通的公民缺乏专业的刑侦技术和审慎的法律态度,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客观真实”,而法律上则是通过调查取证得出“法律事实”。其次,这种调查却无法无据,由其作出调查结果无论真实与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该委员会进行刑事案件的调查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程序,严重的程序违法。当然,我们无法否认,一个国家的法治运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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