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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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2014年5月20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完善,主要修改地方用斜字表示)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权属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住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已购住房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为住宅及其配套用房,取得《房屋所

2、有权证》的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第四条8--已购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由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开发区、托管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对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进行

3、的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本规定所称的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是指已购住房第一次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已购住房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购住房首次土地登记以后的土地登记。第六条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建房单位)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登记费用由购房者交纳。原土地使用者主体灭失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2004年4月21日以后新建商品住宅的土地证书由开发商办理,费用由开发商负担。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土地登记。第七

4、条已购住房土地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首次或变更登记申请。8--(2)权属审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3)注册登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4)颁发土地证书。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应进行土地登记相关资料的收集准备。其中,

5、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资料,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或土地查询等代理事务;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查询等资料收集准备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第八条申请已购住房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3)购房者身份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5)房屋所有权证;8--(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7)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明;(8)补办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九条因土地证书遗失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资料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公告注销原土地证书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已购住房土地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明确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第十一条资料齐全的土地登记,县(市、区)国土资源

7、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第十二条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涉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对改变用途需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8--第十三条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土地使用者登记终止日期保持一致。已购住房宗地内其它配套用房,其对应土地使用年限以原出让年限起算点为准,按房屋合法批准用途确定土

8、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年限的终止日期,同时也不得超过该类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原出让年限起算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初始时间。第十四条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分层登记。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地表部分以幢为宗地进行登记。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地下部分以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为宗地进行登记。第十五条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计算。地表土地使用权分摊中,按照宗地范围内房屋面积比例分摊整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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