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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房改组发【2000】07好呢各地、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建委(建设处、房管局)、体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土地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甘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2、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在总结我省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的县(市、区),应在今年年底前过渡到本暂行办法。各地级市、地州所在市(县)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须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其它县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须经所在地区(州、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
3、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4、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省、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二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等。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均可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 (一)凡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房登记、建立
5、了住房档案,并经清房验收合格; (二)已制定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建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改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 (二)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三)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
6、)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七)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省直副厅级、地区(州、市)副处级、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经理、厂长、党委书记)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当地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开放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交易。 (十)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 房屋产权发证面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
7、测定面积为准。 房改房计价面积按房屋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当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面积为准。实得建筑面积大于购房建筑面积的,既可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当年市场价)后上市出售,也可直接上市出售,按差额面积所取得纯收入的50%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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