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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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行公司业务,维护和巩固我行与主流汽车生产厂家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以下简称“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是指在中信银行总行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中信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生产厂家推荐的汽车经销商给予授信,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贷款、透支账户等。授信资金专项用于经销商向厂家购车,我行通过监管汽车合格证等方式控制经销商的销售回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必须均衡回笼至保证金账

2、户用于偿还我行授信。当经销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资金时,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回购、调剂或其他手段协助银行处理滞销车辆。第三条我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开展遵循稳健发展、优化结构、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方式,以贷款等其他授信方式操作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仅限于协办行能够自行监管汽车合格证的业务,对于需要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合格证监管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在符合我行风险控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总行鼓励分行汽车金融业务的经办机构通过公司业务与零售业务联动、带动银票贴现及托收等其他业务等手段提高汽车金融业务的综合收益。第二章

3、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我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在机构管理上实行主办行制和集约经营制。主办行制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前提下,总行委托具体分支机构对厂家进行服务、沟通以及信息交流。主办行资格由总行认定并定期考核。集约经营制是指分行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应以集约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为基本原则,即原则上分行辖内同城具体经办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机构数量应限定在1-2家,区域覆盖面积大、业务量大、涉及汽车网络较多的分行可增加至3-4家;分行辖内异地分支行所在地指定办理机构不得超过1家,最多不超过2家。第八条汽车金融业务组织协调的机构主要包括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主办行、协办行。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的职责

4、主要包括:(一)制定全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营销指导意见,制定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指导全行积极稳健的推动业务开展;(二)拜访重点目标客户并根据其实际需求设计汽车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15—(三)协调总、分行之间,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之间的整体联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四)密切关注汽车行业以及各汽车厂家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行业信息并定期在行内进行发布;(五)负责对总行核定的汽车厂家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授信额度在系统内进行分配和协调;(六)负责对全行汽车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七)开展有关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内部交流和组织培训。第九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

5、主办行是指经总行确认的,承担对与总行签定网络合作协议的汽车生产厂家具体维护与沟通工作的分支机构。主办行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汽车生产厂家的日常营销和维护工作,定期拜访汽车生产厂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现厂家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反映;(二)每年就汽车生产厂家的网络额度使用情况及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就网络额度在新的年度中增减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行审批;(三)做好汽车厂家与总行、协办行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四)负责所主办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开展情况的总结工作,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报送《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对网络业务中

6、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并提出解决方案;(五)积极争取汽车厂家在行内的资金结算总量,办理网络内我行签发票据的托收及贴现等业务;(六)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协办行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汽车金融网络合作框架协议下,为经销商提供授信的中信系统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签署经总行认可的汽车金融网络从属协议,积极做好对当地经销商的开发与授信工作;(二)按照协议约定及总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操作,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管理以及与主办行、生产厂家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定期核实经销商汽车库存,了解当地汽车行业市场总体态势,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

7、工作小组汇报同时通报主办行;(三)准确、及时的报送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数据报表;(六)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合作汽车生产厂家的选择和审查审批流程第十一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厂家原则上以国内重点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厂家为主,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根据汽车行业及市场状况选择主流厂家和主流品牌开展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第十二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采取总行统一授信审批原则,各分行不得以自身名义与汽车厂家签订汽车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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