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意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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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生效,意义,XX 合同,未生效,意义,XX:XX合同效力 XX合同效力 ##第1篇: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XX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丫违反新《公司法》第1藉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俊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垃不同的观点。

2、   第一毫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有效猩论,以律师实务界人士糟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仟《公司法》第16条的鲤规范目的是从公司内部邢关系上提出对担保决议拄的程序要求,新《公司员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耙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纤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乘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恢不能以担保人内部决策砧意志来决定债权人与担兆保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铲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犹第16条提供的担保,英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狭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骤,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鹤。第二种观点持合同效撑力区别论,以司法实务炸界和部分学者的观点为仲代表

3、,认为应区别新《珠公司法》第16条规定侵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角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锌供担保的规定,立法原锤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畴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佣,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辈规范,不属于效力规定柬,担保合同有效。第2奢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园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招为关联担保,则为效力崖规定。   第三种观点慨持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蓝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籍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认衍为新《公司法》第16胀条对于法定代表人或授秩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蹿的代表权作出了明确的峭限制。这种法定限制

4、应酬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遣晓的,因此不应区分第缄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艺,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辣股东会决议的,应推定摘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脸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仗。由于担保属单务行为后,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昼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撬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还新《公司法》基于资本招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篷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瑟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岭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淖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索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殃,且视为债权人亦具有散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联的赔偿额不得

5、超过全部澳损失的1/2各自承担秉相应的过错责任。   仰第四种观点在司法实务验界亦有一定代表性,认半为不应对新《公司法》胜第16条区分两种情形莆,对于凡未履行公司内眉部决议程序或违反公司元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狂均应认定为未获得公司奄权力机关对担保的授权闪,担保合同未生效,由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屉,交易相对人不能证明齐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梭任。   笔者认为,关顶于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荡争论,表面源于立法语渝言的表述不清,本质上爽是对于公司担保能力以浴及公司担保制度价值取皑向

6、的理解分歧,且这一屏分歧早在对旧《公司法该》   第60条第3款邀规定的不同解读中就已蛰初现端倪,因此,要正收确理解新《公司法》第潦16条的规定,有必要铬先回顾公司法修改前关傲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有关而讨论。   二、回顾:鲁《公司法》修订前关于揉公司担保能力的争论  免 旧《公司法》第60缮条规定:"董事、经理咽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慈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渴。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匣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誊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免帐户存储。董事、经理掩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骇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籍债务提供担保

7、。"对于菱该条第3款的规定,究幢竟是限制公司担保能力棵还是限制董事、经理的陨越权行为,学理上存在求"担保能力限制说"和艳"完全担保能力说"两衡种不同的观点。   "源担保能力限制说"认为谬,旧《公司法》第60静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恕维护资本确定原则   要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见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焊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就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片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妻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员提供担保,有违资本确行定原则,可能损害其他戴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忌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声不需要获得对价。公司清在

8、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钵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原,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巧与一样,对保护债权人卷不利,因此法律上允许粮债权人对这种行为提起整撤销之诉。根据这一立肝法本意,旧《公司法》谢第60条第3款应当解约释为限制公司担保能力边,公司不得为股东和个传人债务提供担保。"完欠全担保能力说"认为,暂旧《公司法》第60条里第3款的立法本意应为挡约束董事、经理个人不逮得滥用担保方式来处置拥公司资产,旨在限制董配事、经理的个人行为,溪而不是禁止公司提供关浅联交易意义上的担保,缘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镇担保。理由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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