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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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公积金中心)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2、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缴存情况;(三)对单位、职工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并保障其陈述、申辩、举证的权利;(四)参照《行政强制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做出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处理决定;(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单位展开执行催告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七)其他有关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责。4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类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回避。第七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市公积金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第八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行政执法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审议。第九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

4、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下称“违法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日常管理等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行政检查。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书面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十五日内,提供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5、记或已设立开户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4(四)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催缴行政检查事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及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内容。第十六条 市公积

6、金中心应对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其主动改正、纠正。第十七条 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立案追缴。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立案受理后的三十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单位确实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拟对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第二十一条 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7、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在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批准结案:(一)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

8、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单位按期履行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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