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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在职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2、。 第四条管理中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民
3、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裁量 第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
4、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
5、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十个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
7、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
8、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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