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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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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铁道部统计质量综合考评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基层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障制度,完善统计质量责任制。第二章考核范围、内容和原则第三条考核范围(一)统计报表1、现行定期统计报表;2、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单据凭证。(二)统计分析1、年报分析;2、专题分析。第四条统计报表的考核内容统计报表质量主要考核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及时性: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拒报。1、迟报:月、季、年报从规定时限起,每超过24
2、小时,按迟报一天计;18点统计日报超过规定时限,即按迟报一天计。2、漏报:按迟报处理,并应按规定补报,迟报天数从规定时限算至补报收到之日。53、拒报:属严重违法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并按漏报处理,加倍计算迟报天数。(二)规范性:各种报表、记录、台帐、单据等,在格式、登记、上报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1、格式: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没有规定统一格式的,比照相应的格式。2、登记:规范登记方式,保证登记质量(工整、清晰)。3、上报:按规定方式上报(电话、报表、报盘、传输)。(三)完整性:按规定的统计范围、内容建立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不损坏。各种统计台帐是否健全,原始记录
3、是否齐全。(四)准确性:统计数据要准确,要把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第五条统计分析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年报分析、专题调查分析的质量、数量。年报分析按规定时间上报;专题调查分析在专题调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第六条考核原则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第三章奖励的条件第七条下列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5(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二)对于统计报表和各项原始资料的计算与填写一贯正确、及时、清晰、完整的;(三)统计现代化管理和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四)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4、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五)在改进和加强统计教育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科学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敢于同违反统计规和 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第四章处罚标准第八条对有违反统计活动行为之一的部门,由安全技术管理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00—500元罚款:(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拒报或年累计迟报统计资料10次及以上的;(三)任意销毁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的;(四)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五)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
5、职权的。 第九条统计报表(一)5上报公司的各种统计报表(含月、季、年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一差错处以10—30元的罚款。1、数据逻辑关系错误、指标缺项、审核手续不齐、数字涂改不清等四项,按错误的笔数计算罚款。2、报送方式、登记方式、报表格式不符合规定等,按报表种类计算罚款。(二)上报的月、季、年统计报表,每迟(漏)报一天(次),分别罚款20、30、50元,以报表种类计算。(三)各站、交接所、机辆段的18点统计报告每迟(漏)报一天(次),罚款20元。(四)年报分析:每迟报一天罚款50元,迟报5天以上视为未报,未上报年报分析的罚款100元。第十条统计指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对
6、责任单位罚款50元:1、车站上报的货物发送吨数差错较大时,经检查属于车站责任时;2、交接所上报的接运吨数差错较大时,经检查属于交接所责任时;3、机辆段每月上报的“机报一”、“机报二”有一项指标内容发生差错时;4、司机报单填写的机车牵引总重与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总重不符;55、车站上报的装、卸车数、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中转时间发生差错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时;6、交接所每月上报的国铁运用车数和运用车周转时间发生差错影响较大时;7、货物列车正点率出现差错,影响较大时。第十一条原始记录(一)未按规定设立原始记录的(含单据、台帐下同),每种罚款50元。(二)未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的,按缺项笔数,每
7、笔罚款50元。(三)原始记录在规定保管年限内丢损者,罚款100元。(四)伪造、篡改原如记录者,罚款100元。第五章考核第十二条由公司安全技术管理部组织对机务统计、运输统计、线桥统计的统计报表、统计指标、原始记录进行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每季度考核一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由安全技术管理部提报罚款清单,经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分中心收缴。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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