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

ID:13188383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1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_第1页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_第2页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_第3页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_第4页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管理(一日游)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入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筛选贸易国别码为“142”(是指“中国境内”)。国内特殊区域一日游的概念、政策依据及案例国税部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

2、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进入除保税区之外。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是指报关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报关进入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的货物。一日游是报关进入到特殊区域,但没销售给区域内企业或境外单位,这就不符合39号文件定义的出口货物,实际上就是内销,不适用39号文件关于退(免)税的相关规定。因为退(免)税是建立在出口货物基础上的,既然税法不认为它是出口货物,那就只能直接适用内销的相关规定。“一日游”是俗称(国家的文件中找不到一处提到“一日游”的文字),是指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国内海关特殊区域,有特殊区域内的企业承接

3、,大部分时候是特殊区域内物流企业,该特殊区域内的物流企业承接进口,该特殊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再出口,国内特殊区域外的第三方企业从特殊区域内该物流企业进口。由于得到特殊区域海关和检验检疫的支持,使许多货物在一天之内就能够办理完毕所有的通关和查验手续,所以被称为一日游。(1)XX生态有限公司该公司既有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业务,又有进料加工一日游业务。该公司2013年内销应税货物销售额1751万元,即征即退货物销售额12878万元,外销1571万元(应退税额356814.46元,免抵额559427.92元)。该企业2013年开始有出口,出口业务为进料加工一日游,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

4、16%。具体操作过程:该企业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出口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出口商品: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1)XX生态公司与青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XX生态公司将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销给青岛公司,青岛公司将款项付给XX生态公司。(2)XX生态公司与XX物流公司(为出口加工区的企业)签订仓储协议。仓储协议中注明:XX物流公司作为XX生态公司的代理方,拥有对货物的监控权;XX生态公司始终拥有货物的所有权。XX生态公司有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XX物流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贸易方式为料件进出区;X

5、X物流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贸易方式为料件进出区,运抵国为中国;青岛公司有进口报关单。结论:XX生态公司经海关报关进入出口加工区,属于财税[2012]39号规定的特殊区域,但没有将货物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单位(XX物流公司),也没有将货物销售给境外的单位、个人,而是将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外的企业青岛公司,所以不能实行增值税退(免)税,视同内销征税。(2)XX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有2笔一日游业务,报关单号码:224920130490003910(出口376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5654.24元,免抵退税额21208.88元)、22492013049000554

6、0(出口47600美元,折合人民币295510.32元,免抵退税额26595.93元)该两票业务为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出口日期分别为2013年3月28日和2013年5月6日,出口商品磷酸二苯酯,增值税出口退税率9%。2014年出口216万元人民币,出口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具体操作过程:一是XX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XX科技公司将磷酸二苯酯(阻燃剂BDP)销给东莞公司,东莞公司将款项付给科技公司。二是XX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公司、物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甲方:(发货人)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收货人)东莞公司丙方:(被委托方)物流公司(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XX科技

7、公司经海关报关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内物流公司负责承接货物,综合保税区物流公司安排货物的入库、报关、仓储、出库。XX科技公司支付综合保税区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费、代理运费。东莞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从保税区物流公司提货。结论:XX科技公司经海关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属于财税[2012]39号规定的特殊区域,但没有将货物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内物流公司,也没有将货物销售给境外的单位、个人,而是将货物销售给东莞公司,所以不能实行增值税退(免)税,视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