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自采自种中草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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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卫发[2012]18号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关于加强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院内各科室、辖区各村卫生站:为了促进辖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减少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成本,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44号文件精神,同时加强辖区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安岳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县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

2、》(安卫发[2010]32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永清镇2012年自采自种中草药的管理方案:1、中心卫生院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的管理,由医院药剂科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各村卫生站由村卫生站村医自行管理,但种植采摘使用人员必须具务如下条件:(1)、经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 (2)、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3)、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辖区自采、自

3、种、自用中草药不得含有如下几类:(1)、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 (2)、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3)、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由我院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仅限于在我院院内使用,各村卫生站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也仅限于自用,不得向市场进行流通,也不得制作成中成药物使用。3、关于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药剂科及各村卫生站应当保证药材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等影响人体安全、药效的药材。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医药人员应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发现可能与用药

4、有关的毒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向永清镇中心卫生院医务科、中医管理科报告,并由医务科及时向县卫生局汇报。4、各科室及临床医务人员、各村卫生站村医要切实加强对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的临床应用,以达到降低病人就医成本,促进辖区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5、根据我院实际需要及辖区实际情况,我院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主要限于以下六种:金银花、白果、金钱草、柴胡、冬桑叶、陈皮。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管理通知抄送:各科室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2012年1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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