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职称论文:近代中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形成之探讨

建筑师职称论文:近代中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形成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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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师职称论文:近代中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形成之探讨摘要:建筑师身份认定是现代建筑制度形成的重要部分。文章梳理并分析了中国近代背景下职业建筑师制度形成中国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条文,以及其对中国近代职业建筑师身份确立所起的作用,从中我们可以一窥中国建筑现代转型的历程和特征。关键词:近代中国,职业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身份认定是建筑制度形成的重要部分。中国近代史上建筑师由传统工匠向现代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转变反映了中国建筑现代转型的历程和特征,为“建筑是科学”观念在近代中国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梳理和研究这一制度形成过程将有助我们理解“建筑师”这一身份

2、的现代含义并反思在当代中国的职业现状。王俊雄先生认为,国民政府对建筑师专业身份的建制,最早始于广州政府制度下的“绘图人”。其后经历1927年末上海公布施行的《上海特别市建筑师工程师登记章程》制度下的“设计者”,以及1944年《建筑师管理规则》中的“建筑师”名称,直至1947年《技师登记法》修订版中定义的“建筑科工业技师”的过程。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工业技师登记暂行条例》,根据查阅资料显示,该条例至1929年废止时仅有14人登记。民国十八年(1929年)六月十八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技师登记法》,以求统一全国技师资格标准,全面提高技术工程师

3、的水准,进而促进国家建设,并于当年十月十日执行。《技师登记法》将技师分为农业技师、工业技师、铁矿技师三类。其中工业技师分为应用化学科、土木科、电器科、机械科、纺织科和其他关于工业各科。可以说当时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审查时提请“各种工程师登记各种技术人员执照及各种训练学校立案”并无对“建筑工程师”的特别定义,我们只能推测当时的建筑技师属于土木科或其他工业科技师,由工商部门执行登记制度。登记法第四条对申请技师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四条,凡具左列(原文自右往左竖字排版,作者注)资格之一者得向该管官署申请登记为技师。一、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农工矿专

4、门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并有二年以上之实习经验得有证明书者;二、曾经考试合格者;三、办理农工矿各厂所技术事项有改良制造或发明之成绩或有关于专门学科之著作经审查合格者。《技师登记法施行规则》规定“自技师登记法实施之日起所有以前中央或地方颁布之技师登记条例及一切章程规则一律废止”。之前上海于1927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上海特别市建筑师工程师登记章程》虽规定,年满25岁且“大学或同等学校建筑科或土木工程科毕业”,有三年主持重要工程经验者,可申请登记后发给“证书”3,同时又在章程中出现对那些中学毕业但拥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者授予资格的补充条文。与全国

5、范围内的《技师登记法》划一的学历标准相较之,资格门槛要低一些,从而扩大了申请技师专业人士的范围。民国十九年(1930年)上海市工务局依据《技师登记法》又重新颁布《上海市建筑师、工程师呈报开业规则》,规定建筑师、工程师应在领到技师开业证书后,方能承接市内建筑工程的委托。但按照国家技师法重新登记后,上海获得技师证书者自然锐减。1931年1月17日公布施行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行政院下属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实业部下设林垦署、总务司、农业司、工业司、商业司、渔牧司、矿业司、劳工司、合作司。同年,由于技师登记制度的门槛仍然过高,实业部颁布

6、《实业部农工矿技副登记条例》,加设“技副”等级,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和普考及格者放宽资格要求。同时根据业务能力高低,以技师、技副身份区分资质高低及承接建筑工程的范围。1945年上海市工务局在实施建筑师注册登记时,又将建筑师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尽管地方性执业建制工作起步晚于上海、广州等地,南京对国民政府颁布的技师法规还是做出了积极回应。《南京市建筑规则》(1935年)第二章规定,凡市内公私建筑物之起建添造改造修理或拆卸均应于事前向工务局请领执照,并按工程费额度高低及建筑物材料技术的不同限制由相应等级技师和技副承办:“建筑或修理费估数在一千元以上者请照

7、手续须由业主委托原设计之技师或技副办理;凡钢筋混凝土工程虽费额在千元以下,亦应委托技师或技副办理请照”。1938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建筑法》,此为近代中国第一部由中央政府制定、施行范围广及全国的建筑管理规范,反映出国民政府对建筑活动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努力,直接影响到中国近现代建筑专业的形成。该法正式确立了建筑师证照制度的实施,从此全中国建筑物兴建时,只有经过领有国家发给证照的设计建筑师签证,才能申请核发建筑执照。1944年内政部又在《建筑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建筑师管理规则》,其中有“建筑师以曾经经济部登记并领有证书之建筑科或土木科技

8、师技副为限”,并明确了建筑师行业管理的内容,还首次以政府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其第三章“执业与收费”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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