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历年中国教育史考研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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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民政厅 2010年6月18日发布)为切实保障我省生活无着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一、救助管理内容(一)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自愿求助,经询问并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给予救

2、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依法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依法开展救助工作。(二)救助对象-27-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的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街头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对其身份和事由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帮助。无行为能力或限

3、制行为能力的人,有求助意愿但无力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的,列入紧急保护性救助范围,先实施救助,待查明情况,核实身份后,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接回;对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三)救助项目1、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4、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5、向受助人员提供返回原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乘车(船)凭证。(四)救助标准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

4、、年龄、身心状况分区提供住宿。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27-二、救助管理程序(一)进站程序1、对自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人员,经初步甄别,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及时开展进站教育和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然后根据分类救助原则开展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2、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愿求助的“进站程序”的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告知

5、。护送人员应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待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3、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申请书》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4、求助人员应无条件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本人以下详细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7-(2)遭遇不可预见的特殊困难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一般

6、情况;(4)随身物品的情况。求助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配合进行安全检查、物品暂存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5、值班医生要对新进站的受助对象进行入站体检,内容包括询问既往史、近期病症、身体检查等,填制受助人员《入站体检表》存档备案。6、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7、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

7、流落街头者,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除按前“4”款要求提供个人详细情况外,还应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情况说明。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27-8、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机构都应予以保护性救助。9、根据《关于转发〈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06]32号)、《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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