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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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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新机制的论文摘要: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已经从过去的强制性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中脱离出来,逐渐转变为多样化更为柔和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就是这样行使其行政方式变革的产物。行政合同兼有行政性和契约性的特征,其本质是将契约的思想引入行政中来,这对充分利用资源,发挥民众的创造力最终实现政府的管理效率有着很大的裨益。但是,我国行政合同理论发展时日尚短,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合同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使得对行政合同救济出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既没有确定的救济程序,也没有确定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多是通过单行条例或者是法律技巧的变通将其适用于民事规则或者行政法
2、规则。在这种现状下,本文力求从行政合同的内涵出发,揭示了它的契约性的本质,从这一角度探讨了在民事领域应用广泛的仲裁制度引入行政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关键词:行政合同;契约;仲裁;救济 一、引言 我国的行政合同理念古已有之。在宋代,曾出现过私人向官府承包经营酒坊、河渡、商税场和盐井的“买扑”,即私人将课利或买价数额,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官府,要求承买酒坊、河渡或承买承佃官田,经官府选择确认后,发包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类似于现在政府招标。但这只是当时行政合同思想的萌芽,我国真正将契约理论引入行政管理中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当时国家设立了一系
3、列的契约形式,如农村生产责任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等等,相应地出台了调整这些合同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直到今天仍然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2002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更是将行政合同认可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wWW.11665.com这也标志着我国从统一管理的“全能型行政”向充分发挥民主的为公众服务的“给付性行政”的的转变。但是,这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合同,例如争议颇多纠纷不断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还有最近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宝马的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在我国没有完整健全的立法来规制,大多是通过单行条例或者法律法规的变通来
4、管理,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颇为混乱,有的通过协商,有的可以行政复议,有的可以行政诉讼,有的通过民事合同的规则来解决,没有确定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来规制。这也是学术界悬而未决的重要课题。 探究行政合同的救济,就得从行政合同的本质特性出发。它是一种将契约引入行政管理的新的行政法学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深深打上了契约的烙印。对它的救济的探讨自然也离不开它的契约性,“自由、平等、对价、合意”,而这写特性无一不符合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仲裁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民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既然有着契约的本质特征,为什么不能将仲裁制度引
5、入其中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呢?本文将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的角度,来论证仲裁制度引入行政合同解决体制的可能性。 二、研究现状综述 在我国,对行政合同理论的研究也随着实践逐渐发展起来,但基本上限于对行政合同基本理论的研究。其内容概括如下: 1.在对行政合同的定义上国内学者们众说纷纭,其中普遍存在着存在两种主流的判断标准。 从缔结主体出发和从缔结目的出发。大多数采用缔结主体标准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和其他行政主体、相对人之间可以缔结行政契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余凌云教授教授的观点,他主张“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6、”。 与之不同的是,在以缔结目为标准的观点上,各行政法学著作中表述不一,罗豪才教授提出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张树义教授则认为“行政合同就是以行政主体为执行公务的目的”应松年教授则持“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观点。 缔结主体说概括的稍有偏颇,例如行政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与民事主体缔结的一般的民事契约并不是行政合同,由此可见其漏洞。笔者较为倾向于缔结目的说,因为行政合同从起产生的原因来看还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缔结目的说准确的抓住了这一本质。同时,各位学者缔结目的说无论阐述的具体目的为何,均意在表达行政合同所追求的目
7、的是实现行政目的,实质均为“行政目的说”。所以,行政合同应当是指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且以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缔结的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关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各种观点的学者分歧比较大,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的契约性根本不可能存在。 其中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认为契约仅限于民事契约范畴,行政契约是否存在需要商榷。梁慧星教授提出:“什么是行政契约,中国现实中有没有行政契约,哪些属于行政契约?这些问题当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他们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体现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的讨论以及《合同法》的
8、最后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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