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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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法理分析——兼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廓定** 郭文昌*李寿双2004年11月21日晚8点10分左右,持有A省驾驶证的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与B省的钱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A省312国道上发生严重碰撞交通事故,经A省的所在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于某重伤住院96天并导致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三级残废,摩托车车主于某要求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赔偿医药费25178元,误工费41796元,残废赔偿金55572元,精神怃慰金3000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法理

2、分析——兼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廓定** 郭文昌*李寿双2004年11月21日晚8点10分左右,持有A省驾驶证的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与B省的钱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A省312国道上发生严重碰撞交通事故,经A省的所在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于某重伤住院96天并导致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三级残废,摩托车车主于某要求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赔偿医药费25178元,误工费41796元,残废赔偿金55572元,精神怃慰金3000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法理分析——兼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法

3、律地位廓定** 郭文昌*李寿双2004年11月21日晚8点10分左右,持有A省驾驶证的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与B省的钱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A省312国道上发生严重碰撞交通事故,经A省的所在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于某重伤住院96天并导致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三级残废,摩托车车主于某要求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赔偿医药费25178元,误工费41796元,残废赔偿金55572元,精神怃慰金30000元,合计1149296元。双方经交警大队调解不成,于某将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诉至法院,同时根据《道路交

4、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承保钱某车辆B省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钱某认为自已是次要责任最多只应该承担事故损失的40%(不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即3397184元,同时告诉原告于某他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损失(包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他不反对并提供帮助。B省保险公司辩称:一是钱某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需要由国务院颁布的强制责任保险,厘定费率的基础是按责论处,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

5、。二是于某与钱某构成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保险公司与钱某构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任何的侵权法律关系,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同时认为是商业保险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三是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在B省,而B省人大和法院没有相关的法规,A省基层法院审理B省的保险合同是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同时A省高级法院的审判纪要对B省的保险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A省的一审法院受理后,通过B省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冻结了承保桑塔

6、纳轿车车主钱某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20万元的资金。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所在地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认定,目前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法官认为既然事故发生在A省就应该按所在地司法解释判决,对发生事故所在地基层法院完全有司法管辖权并由法院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因此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诉讼请求的1149296元(含精神怃慰金3

7、0000元)。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459718元。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并到本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后由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B省保险公司接到判决书后,到一审法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并递交上诉状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原判。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法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适用法律正确,并有司法管辖权。只是没有充分考虑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是机动车辆,不能机械的实行对非机动车人员的无过错原则,汽车对摩托车驾驶员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程度大。二审法院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事故的主

8、要赔偿责任,赔偿事故损失的80%,并由本案的第二被告B省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7794368元(含精神怃慰金10000元),并将赔偿款汇至一审法院。同时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精神怃慰金20000元,由法院代为转交给事故受害人于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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