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ID:13176073

大小:3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1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_第1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_第2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_第3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_第4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2月20日以前将意见反馈至下列邮箱:yechi_gu@circ.gov.cn,或者发传真至(010)6601187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等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办法的规定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六条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

3、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豁免,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概要;  (三)风险及风险管理;  (四)经营概况;  (五)偿付能力状况

4、;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年度内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一)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变更;  (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变动;  (三)公司董事、监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30%;  (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5、查;  (六)偿付能力出现不足;  (七)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合同;  (八)公司提前解聘或更换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十)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十二)公司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披露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事件内容、原因等。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6、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迟,并公开披露延迟原因及预计的延迟时间。  开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可以从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履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至少至支公司),供被保险人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未开设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重大事项事实发生后,及时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

7、告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至本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除应按规定披露自身的年度报告外,还应在其总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日之内,将其总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译成中文后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中国保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8、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重新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