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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名 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10-5-12实施日期:2010-6-12有效性:有效专业分类:民商法 正 文: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
2、○年五月十二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3、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
4、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
6、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7、)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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