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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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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文号:发改社会[2012]2605号适用地区:全国发布日期:2012-08-24施行日期:2012-08-24内容分类: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废止属性: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文件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收集整理:我要社保网http://www.51shebao.com文件名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文号:发改社会[2012]2
2、605号适用地区:全国发布日期:2012-08-24施行日期:2012-08-24内容分类: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废止属性: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文件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收集整理:我要社保网http://www.51shebao.co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
3、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
4、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
5、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
6、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
7、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8、。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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