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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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物逐渐出现或者是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遗体、网络虚拟财产等,《继承法》并没有对这些"财产"做出规定,关于这些这些能否成为遗产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本文主要围绕遗产继承问题,研究遗体以及遗体捐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特殊的"遗产"以及特殊人群如僧人的财产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关键词:遗产;遗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僧人  一、特殊遗产的出现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出台的继承

2、法是与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一些东西的出现逐渐超出了继承法所规定的范围。修改继承法逐渐提上日程。2012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2012年"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都对继承法的修改做了专门的讨论。  一些特殊的"遗产"也在会上被提出,并做了专门的讨论。"特殊遗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相对于1985年继承法而言,新出现且对于是否最为遗产加以继承有争议的"财产",但是可以肯定此时被称为特殊遗产的财产,迟早不会再特殊,法律终将会对其做出规范

3、。特殊遗产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当前的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但是事实上已经出现,并且需要及加以规范。目前,我国出现的"特护遗产"主要有遗体以及捐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还有一些特殊人群的遗产,例如僧人。  二、遗体及遗体捐赠所得  有学者认为遗体能够成为遗产。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在死亡之后,没有了主体意识,作为法律的主体终止,遗体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物化现象不断出现,人体本身的利用逐渐增加,法律从规制客体转向规制人体自身,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从不仅仅只是外在世界,还包括

4、了人类的身体本身。①但是中国传统讲究"入土为安"。火葬或者土葬,都将人的遗体安置妥当,将遗体作为可继承的遗产显然违背了中国传统,与民众的心里相违背。如果将遗体归为遗产,那继承人继承遗体后,是不是享有遗体的所有权了呢?对遗体享有所有权,是不是可以任意处置遗体,这样有悖于中国传统中的情感因素。从尊重传统和公序良俗的角度,笔者不赞同将遗体作为遗产。  遗体捐赠是尊重死者的生前的意思表示,死后将其遗体或者器官捐献给病人或医院、科学机构,如果获得了遗体捐赠所得,那这部分所得不同于遗体,但是其并非遗产。笔者认为捐赠所得是对死者家属的情感补

5、偿或者称为精神抚慰金,并不是遗体本身的价值,也不是对死者的补偿,所以其应当是死者家属财产,遗体捐赠所得如何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或者根据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进行分配。但是目前,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我国可以接受遗体捐赠的机构很少,而这些机构并没有对遗体捐赠进行补偿,甚至遗体运送到捐赠接受机构的路都需要亲属承担。所以现在看来,关于遗体极其捐赠所得是否能够被继承不是很有异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逐渐放开,捐赠者将越来越多,条件允许的话,将会对捐赠者或者其亲属进行补偿,而这部分补偿就成为了争议

6、的话题。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建议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在决定对捐赠者或者其家属进行补偿时,慎重考虑,避免"为了钱而被迫出卖遗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学者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期限最长可达到七十年,承包人死后,土地还会被继续经营下去,这明显就是一种继承。土地承包经

7、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虽然农民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不懂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但是他们常年居住于此,生活于此,土地已然是自己的财产,如果有一天法律规定,土地不能留给自己的后代,对其而言无疑是一种心里打击,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郭明瑞教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利不是身份性的权利,物权法在用益物权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说明了它是个财产权利,应该可以继承。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并且借鉴德国经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可以继承。  四、特殊人群的遗产  众人瞩

8、目的云南灵照寺住持释永修遇害后巨额财产案,释永修身亡后,经查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释永修的女儿张某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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