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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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源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

2、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  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

3、作。  镇政府(场)、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主要有如下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3.特定门诊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重点救助七大病种,即尿毒病(肾功能衰竭)

4、、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白血病、癌症、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重度大面积烧伤。第六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我县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

5、性组织的经营收益权;(六)本条第(二)、(四)项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第八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

6、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3.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审核声明书(授权书)、农信社存折复印件。(二)镇政府(场)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

7、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对经济状况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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