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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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8〕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

2、医疗保险;(二)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救助水平与本市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相适应,保障困难对象的基本医疗权益。17(二)统筹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与慈善事业相衔接。(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

3、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第四条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未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以申请救助当月前12个月计算。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第五条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各镇(乡)卫生院以及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总工会医院、北山医院、恒生医

4、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北山医院、恒生医院、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总工会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和各镇(乡)卫生院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应优先于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市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到市外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办理。17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医疗

5、救助实施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对医疗救助业务进行审批和医疗救助费用进行核算;对镇(乡)人民政府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镇(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

6、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17市社会保险基金部门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市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系统改造和提供调用接口。市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认定和核实,并将建档立卡对

7、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及时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更新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数据。市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及时提供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市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市发革、教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第三章救助对象第七条下列困难对象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8、1.重点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或孤儿)的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7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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