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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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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528(颁布时间)19980528(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文号)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1995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5月28日根椐《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
3、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与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事业集中安排相结合的的方针。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提高残疾人的劳动素质,增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竞争力。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4、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可以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人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人残疾人就业计算。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并应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第九条 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
5、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6、表》,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应缴纳的数额,经本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7、第十三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纳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纳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金额5‰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的县以上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办理缓缴或减免手续。第十六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省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省属单位、
8、中央驻鄂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地(市、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地(市、州)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单位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以及组织运筹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地(市、州)、县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总额的5%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全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扶持贫困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和
9、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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