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ID:15673506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4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_第1页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_第2页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_第3页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_第4页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6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需求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由财政部门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

3、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洛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在职残疾职工,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满1年(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不足12个月),以及没有按国家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的不计入比例。  第五

4、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宜。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七条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

5、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在职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

6、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收;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填报人签名后,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7、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计算出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向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缴款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

8、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  第十二条 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所属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