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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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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回顾各国行政法学发展历程,映照出它所规制的社会生活的全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同样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长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十七大”会议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我国的国家政策正在发生诸多变迁,进而对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民生关注推动给付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不断更新。“行政法之发生与发展与‘法治国’思想之演进有密切之关系。”②按照欧陆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警察国家、自由法治国家和社会法
2、治国家逐步嬗变的通行理解,我国现行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无疑是建立在自由法治国家语境之中,其历史使命就在于通过法律保留、法律优位原则的确立防止行政权的行使逾越既定的边界,并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保民众权利在遭受行政权的不法侵害时获得救济。为了达此目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成为行政法学总论中“阿基米德支点”般的核心概念。这种行政行为的形式论基于法概念操作技术的方便性,就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或任务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行政活动适法范围或界限时的审查单元,以达成对行政机关进行适法性控制的目的。时至今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征
3、收等已经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依旧是我国行政法学分外关注的重心。7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国家政策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维走向,即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尤其是要“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立意于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举凡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
4、福利、收入分配等旨在帮助人们过上更为体面生活的事务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身处行政国家时代,几乎每一项民生事务的改善都需要冀望于政府的积极作为。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统计结果显示,“十七大”报告中有69处提到了“民主”,而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就有36处提到了“民主”。可见,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我国民主政治的路径是由执政党党内民主带动多党合作的党际民主,进一步落实到人民民主,最终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
5、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预示着单中心的“统治”模式向多中心的“治理模式”的嬗变。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依法维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起诉权的核心,也是确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础。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中“
6、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鲜明的扩大趋势。在此前提下,深入研究并发展“诉的利益”理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7 (一)“诉之利益”的定位 “诉的利益”作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范畴,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因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行政诉讼引入诉的利益理论,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判断什么样的起诉是适格之诉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必须承认,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
7、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所以对诉的利益的界定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主导思想在行政诉讼起诉资格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影响“诉的利益”界定的因素 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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