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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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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涠洲岛绿色生态环境,优化涠洲岛绿色生态资源配置,规范涠洲岛开发利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涠洲岛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范围】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包括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其向外3公里的海域范围。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开发、利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原则】涠洲岛生态环境
2、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保护管理体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10-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
3、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生态补偿机制】本市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涠洲岛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七条【宣传教育】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机关、企业事
4、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参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及时处理。-10-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保护规划】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与涠洲岛的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开发
5、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第十一条【地下水保护】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地下水自备井,应当责令限期封闭。第十二条【雨水海水利用】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和对海水的淡化、利用。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道
6、路保洁、车辆和公厕清洗、园林和农田灌溉、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条【海水保护】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排入海。第十五条【海岸线保护】-10-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确需填海、围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按程序报经批准。第十六条【沙滩岸滩保护】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第十七条【垃圾管理】涠洲岛保护管理
7、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和报废车辆的回收、堆放网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第十八条【环境卫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涠洲岛生态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和报废车辆;(二)在沙滩、道路等公共场所及田间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晾晒鱼类、虾类、贝类等海产品;(三)向水库、沟渠、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沙滩摆卖、兜售、悬挂、堆放物品;(五)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8、物质;(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九条【地质地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涠洲岛地质地貌,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采挖、买卖海沙、火山石、标本化石等;(二)擅自买卖、利用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10-(三)擅自运输、邮寄、携带火山石、标本化石、珊瑚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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