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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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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规范涠洲岛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涠洲岛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范围】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包括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周边海域,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开发利用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原则】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2、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保护体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林业、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七条【行政执法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涠洲岛生态环境
3、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第八条【政策支持】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九条【规划】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渔区等保护范围,并与涠洲岛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第十条【宣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
4、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鼓励参与保护】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参与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第十二条【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污染、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及时处理。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用水计划】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涠洲岛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涠洲岛行业和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阶梯水价】用水应当
5、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第十五条【水源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十六条【地下水保护】在涠洲岛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禁止取水。原有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取水和其它经批准的单位、个人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限期予以封闭。其它未经许可批准取水的自备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闭。第十七条【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
6、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污水排放】向涠洲岛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涠洲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雨水调蓄等设施,加强污水的综合整治和再利用。第二十条【海砂、海石、珊瑚保护】严格限制采挖海砂、珊瑚石、火山石等;确需采挖的,应
7、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买卖、采挖珊瑚、珊瑚礁。禁止携带火山石、珊瑚石离岛。第二十一条【禁燃区】禁止在涠洲岛燃放高污染燃料。第二十二条【火山地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破坏火山地貌地址遗迹,不得从事采石、取土以及其它损害地质遗迹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海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岸线的,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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