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框架下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欧盟框架下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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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框架下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制的现状、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随着金融体系的纵深扩展,金融监管机构处于更加宽广及多样的监管空间。在这一趋势下,为防止金融监管可能存在的腐败、低效率、高成本等问题,加强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成为必要。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构建一个适用的、体系完整的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制度,欧洲央行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地探讨,鹰潭银监分局特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编译,并就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问责制的问题及发展提出了建议。一、欧盟金融监管者问责制的现状对于由金融监管者的过失和不公平的公共法律引起的第三方责任,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着实质性的差异。由于存在大陆法系和海

2、洋法系的实质区别,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对金融监管者的过失并没有特殊保护,像在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荷兰这样的成员国中,原则上监管者应受正常的民事责任法规约束并不享有任何特殊的法定豁免权,而在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对金融监管者责任立法的必要性。相反,在其他几个海洋法系成员国中,例如爱尔兰和英国,金融监管者拥有法定豁免权,当地立法机构或法院已明确规定监管者只对广大公众利益负责,所以在缺少保护个人利益的特殊法定义务地域,金融监管者可以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储户(或股东)遭受的资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当然,上述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有几个适用大陆法系的

3、成员国(如比利时、波兰)监管责任适用原则反映其也适用海洋法系的诉讼处理方式。由于欧盟成员国间立法传统和习惯的不同,欧盟内部对金融监管者的责任模式也趋于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尽管具有统一的联盟规则,但各成员国的监管责任仍有所保留,成员国金融监管者缺乏由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和欧洲议会(EuropeanParliament)共同认可的政策去贯彻实施。虽然到目前为止,金融监管仍处于各国当局管理下,但欧盟正对此做重大改变,这对监管责任也有很大影响。三大欧盟监管当局(ESAs)(它们分别是总部在伦敦的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总部在法兰

4、克福的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总部在巴黎的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已经开始行动。三大欧盟监管当局将被委托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任务。按照规划三大分支不会取代国内监管者职责,而是通过:(1)建立由欧洲监管当局和国内监管者组成的对话机制来协调跨境基础上的监管活动;(2)建立欧盟统一的活动规则应用到欧盟金融市场中;(3)促进欧盟统一的监管实践有效发展。欧盟监管当局的权力就是可以在本国监管当局未就其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行动的情况下对直接适用欧盟法律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国内监管者的过失补救方法将会有很大不同,将不再像今天这样没

5、有统一的问责规则。欧盟监管当局此举改变监管责任缺失的问题,有助于欧盟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者在这一领域达成共识,间接鼓励了欧盟内国家对监管失当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衔接。二、当前欧盟金融监管者问责制的维权方式与问题(1)基于欧盟金融法案授予个人因当局监管不当而产生损失的追索权。由于金融监管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的条款将很有可能会出现在欧盟的法律中,储户和投资者对监管当局的赔偿请求权很有可能获得法律依据。在Factortame案件裁决中,欧盟法庭首次就此指出:“欧盟的法律的效力不容削弱,如果个体的权利被侵害而不能得到成员国的赔偿,那么欧盟法维护个体权利

6、不受侵害的保护将被削弱。如果政府没有有效地保障欧盟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可能会面临赔偿的诉讼。依据欧盟法,获得赔偿的条件有以下三条:一是成员国政府违反了赋予个人权利的欧盟法律;二是违法性质严重;三是成员国违反欧盟义务的行为和受侵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欧洲法院保留超越成员国法律作出赔偿裁决的权利,不过这将取决于成员国违法性质的严重性。”但我们应该看到,第一,目前没有任何欧盟条文规定成员国本身需要做出赔偿,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机构要代替成员国去承担责任,哪怕它缺乏“必要的权力,知识,手段或资源”,这在另一个HaimII案件中也被强调。第二,并

7、没有稳固的案例作为司法先例。第三,赔偿责任实质上取决于是否存在审慎监管规则以及监管者是否有监管不当的行为上,这本身很难由储户和投资者成功举证。第四,受诉的成员国监管者并不享有法律豁免权。(2)《欧洲人权公约》(ECHR)可以作为因监管不力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之一。当受到损失的存款人、投资者或股东面对法定豁免权的条款时,他们被剥夺了诉讼监督当局的权利。此时,他们能指控当局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1)——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欧洲法院在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件裁决中写道:对基本权利的尊重是通用法则的重要组

8、成部分,它被法庭的公正性所保护。《欧洲人权公约》第41条也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可以责令成员国在侵害当事人基本权利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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