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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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2300402热轧光圆钢筋123-2008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称直径范围6~22mm,屈服强度特征值为235、300级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XK05-0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

2、抽取。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可在建筑工地抽样,样品应在未经使用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1)生产企业:首先检查包装、标志,然后每批随机抽取10支(盘),直条钢筋在现场逐支进行定尺长度,弯曲度检查;并从10支(盘)已检查的钢筋中每支(盘)截取长度1600~2000mm,均分为二截,其中10支为检验样品,另10支为备样。(2)经销、使用单位:每批随机抽取10支(盘),每支(盘)截取长度1600~2000mm,均分为二截,其中10支为检验样品,另10支为备样。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抽样时注明

3、牌号、状态、规格等样品信息。(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现场检验项目为尺寸外形(定尺长度、弯曲度和端部),现场检验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4)所抽样品在储存、运输中不应被有机物或其它化学物品污染。四、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GB1499.1-2008不合格类别样本量备注1尺寸外形直径第6.3.2条A10支不圆度第6.3.2条A10支定尺长度第6.4条A10支只适用于生产企业直

4、条钢筋的现场检验弯曲度和端部第6.5条A10支2表面质量第7.4条A10支3重量偏差第6.6条A5支以5个样的总长度和总重量来检验。4力学性能屈服强度第7.3.1条A3支抗拉强度第7.3.1条断后伸长率第7.3.1条、第7.3.2条仲裁检验时采用Agt.5弯曲性能第7.3.3条A3支6化学成分(C、Si、Mn、P、S)第7.1条A1支7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第10条B1批只适用于生产企业现场检验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

5、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单项质量判

6、定原则各项目判定方法见下表:序号检验项目检查要求评分办法单项判定1尺寸外形直径不合格每支扣3分扣分>10分判为不符合不圆度不合格每支扣3分定尺长度不合格每支扣1分弯曲度和端部不合格每支扣1分2表面质量不合格每支扣3分扣分>10分判为不符合3重量偏差重量偏差不合格不符合4力学性能屈服强度n=3、Re=1其中任1项不合格不符合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5弯曲性能n=3、Re=1不符合6化学成分C、Si、Mn、P、S其中任1元素不合格不符合7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检查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标注内容中厂名、规格、牌

7、号、批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缺少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六、附加说明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2.主编单位: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联系人:孔水龙;电话:0571-85124428。3.评审单位及人员:吴和平(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朱育军(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李生初(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吴子华(杭州万胜中兴钢缆有限公司),

8、陈永刚(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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