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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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第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

2、,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使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建立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

3、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学院财装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

4、。第八条学院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由学院根据实际确定。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七)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

5、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6(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三)提出处置申请;(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第十条学院要建立一直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资产在促成学院获得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十二条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

6、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第十三条学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二)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四)

7、专有技术:既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学院由于具有较高的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院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条学院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8、(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二)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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