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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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法学2009年第11期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摘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货币的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依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范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既能保护交易之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所有特定性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等事由而发生流转,或在违反当事人本意的情况下因丧失货币之占有而发生流转,如不慎丢失或者被盗抢.货

2、币所有人因这些事实行为丧失货币之占有或者在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是否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回复请求权?若允许请求回复,则势必使货币的流通功能丧失殆尽,危及社会经济的正常交往;若只允许主张债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债权为相对权,其将罹于诉讼时效,且在债务人另有若干债务而无力全额偿还时,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完全实现.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也不享有取回权,其结果是货币所有人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可见,货币所有权问题不仅涉及民法上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涉及商法,信托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门类,是一个跨学科,多门类,综合性极强的课题.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无关于货

3、币所有权的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物权法》对货币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也明显不够.例如,有关民法学论着通常只是在总论部分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作简单介绍;在物权法原理的论述中一般只是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货币流转的特殊规则略有提示;在合同法以及商法学的研究中通常也只关注票据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在这些有限的研究中,通说采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①即货币之占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①参见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214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7~548

4、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张庆麟:《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ee))2oo4年第5期.58有与所有合而为一,对于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问题,仅发生债法上的请求权,故货币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至于为何采”占有即所有”原则,国内学说均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的分析强调如下三点理由:其一,货币贵乎流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所有权),实属不可想象.其二,货币之购买力,并

5、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即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径认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者.其三,于交易上,如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巨.②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应存在一些例外,且其例外情形越来越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占有即所有”原则不适用于占有辅助的情形,如职工,受雇人占有,管领单位或雇主的货币现金,属于持有而非占有.(2)对于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如货币收藏者基于研究

6、,爱好原因而收藏的号码特殊的货币,印制有误的纸币等,虽有货币之名,但注重的是其单独特征而非其流通性,在占有之外可以有独立的所有权存在.(3)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的货币,如甲将货币包上封好,寄存于乙处之情形,货币实已不能发挥其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之所有权与占有可同时成立.③(4)”占有即所有”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某些专用资金账户中的钱款,这些特殊的商业账户规则已经使受托人,行纪人等自身的财产和由其管理的委托人的货币相区分,且当事人双方均无转移货币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对于这些专用账户中的钱款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④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

7、物和消费物.依民法原理,无论特定物抑或种类物,均可成为物权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对物的特定性提出了要求.特定性不能被理解为实物性,标的物有无特定性取决于法律上有无相应的识别方法,只要法律上有得当的识别方法,如通过特殊账户方式予以特定化,即可使之成为具有可支配性的物或客体.因此,笔者认为,货币之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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