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复合罪过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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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复合罪过形式内容摘要: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该理论的提出冲击了关于罪过形式的通说,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文章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几点质疑,并对相关观点进行了探析。关键词:复合罪过罪过形式危害结果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过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被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与过失又分别具有两种具体形式。通说认为,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的罪过形式不能跨越种类。但现行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如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2、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实际上包含了跨种的罪过形式,即既有故意,又有过失,这是现行刑法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复合罪过形式”,与通行的一个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的“单一罪过形式”相对应。  一、复合罪过形式的概念 复合罪过形式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如现行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  所有犯罪的罪过形式在现行刑法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有些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2、有

3、些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罪等。对于这两类犯罪,法律往往无需写明罪过形式,因为根据情理就不会对法律产生误解。3、有些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对此类犯罪法律又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一分为二”,因为该种“故意”多半是直接故意,与过失相比,反映主体的主观恶性差异悬殊,从而绝不能适用相同档次的法定刑。例如杀人犯罪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焚烧犯罪分为放火罪与失火罪,等等。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二合为一”,即法条既不明写故意也不明写过失,主要原因是该种故意基本是间接故意,与过失尤其是轻信过失相比,主体的主观恶性差异不太大,因而可以适用相同档次的法定刑。  二、复

4、合罪过犯罪的特征  (一)以复合罪过为主观要件的犯罪,皆是结果犯。行为主体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假如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危害后果,则不构成该类犯罪。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行为犯的主观要件皆为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二)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复合。4因为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涵盖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当然,由于疏忽过失与间接故意泾渭分明,难以划清的是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复合罪过形式法律现

5、象的出现,主要是基于此原因。 (三)该类犯罪的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有某种职责的人,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正是由于这些人具有特定职责或专业知识技能,所以对于自己实施的非法或违规犯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才有预见或认识。单位也可成为某些该类犯罪的主体。  (四)该类犯罪具有多档次法定刑。鉴于该类犯罪皆结果犯,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各有差异,罪过形式并不单一。为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者为该类犯罪设计了多档次法定刑。三、对复合罪过形式的质疑通过

6、研究,笔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是否科学,提出以下几点质疑:(一)犯罪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是两种主观恶性差异较大的罪过心理,同一罪种兼有这两种罪过形态,并具有同一法定刑,这是否会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当?与犯罪过失相比,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深,正因如此,刑法典对于其他要件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犯罪在规定法定刑时有重大区别,即对故意犯罪往往规定较高的法定刑,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低。犯罪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中的一种,它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危害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7、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系无认识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系有认识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属于无认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疏忽大意过失是不言而喻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相比,有时很难分清孰轻孰重。由于这一说法强调的是“有时”,所以,这句话本身并没错,但是,在总体上或在大多数情况下,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大重于过于自信过失。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两个犯罪而言,只要确实查明一犯罪的主观心理为间接故意,而另一犯罪的主观心态为过于自信过失,一般就可认定间接故意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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