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100116
大小:42.1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0
《河北省农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省农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农工委(部)、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度改革任务省领导责任分工的通知》(冀改革发﹝2015﹞5号)要求,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工
2、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农工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6日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10-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正确导向1、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
3、,要鼓励其引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防范因长时间、大面积租赁而容易引发的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的风险和隐患。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引导;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
4、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通过加强引导和监管,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10-2、支持发展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围绕加快粮食规模经营和蔬菜、畜牧、果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繁育、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企业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的优势,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更多地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5、领域,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投资或领办创办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股份合作、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签订订单等形式,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共同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解决资金、技术、加工、品牌、市场营销等当前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中农民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突出问题,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避免单纯租赁农地,代替农民简单从事种养环节生产,因成本高、收益差而产生生产经营风险。3、鼓励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在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
6、划,发展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承担服务项目等形式,投资开发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发展沟域经济,促进山区综合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发包给工商企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报经乡镇政府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10-二、加强规范和管理4、规范土地流转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与农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参照省农业厅制发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用途、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并就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作出明确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属于转包、出租、互换方式的,要报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对显失公平、有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引导,提倡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重点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
8、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会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对拟转让农户和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